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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了的钱不算?岳塘区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一民事抗诉案件获法院改判

时间:2021-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特别感谢岳塘区检察院陈嘉伟及所有相关工作人员秉公执法,攻坚克难,实事求是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你们是忠于法律,敢于担当的正义卫士,展现了当代人民检察官的风采!……通过这个案件,我既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与神圣,也深深为岳塘区检察院这个优秀文明团队的敬业精神所感动!”4月22日,岳塘区检察院收到曹某送来的《感谢信》。

案件回放:曹某不服原一审生效判决,向岳塘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称其有新证据证实在某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刘某已归还出借人曾某部分本金利息约90万元,其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岳塘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调取了该案历次诉讼及关联案件案卷材料,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地分析;通过询问申请人曹某了解其在该案的参与情况及其申请监督的事实、理由;赴异地询问了当事人以及相关证人;根据曹某提供的线索,调取了借款人刘某、出借人曾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5个银行的开户情况及银行流水明细,逐笔进行对账梳理。

经调查核实查明,刘某因资金需要于2009年8月13日和9月25日向曾某借款共计150万元,并出具两张借条,曹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曾某向刘某出借款项后,多次收到刘某支付的高额利息,经核实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共向曹某转账支付103.8万元。原审时刘某因被羁押对该转账的情况未作交待,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曾某亦隐瞒了收到相关转账的事实。原审仅认定刘某支付利息1.4万元,判决刘某应归还曾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具体数额为,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4000元予以冲减),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曹某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并提供刘某在本案两笔借款发生后已通过银行转账归还曾某借款近百万元的线索,经岳塘区检察院查实,曹某反映的基本属实。

岳塘区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确有错误并依法提请湘潭市检察院抗诉。岳塘区法院重审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归还曾借款本金490244,曹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某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刘某追偿。该再审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岳塘区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获得了曹某某的点赞。刘某在监狱开庭时,对检察机关能还原案件事实表示真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