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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岳塘区检察院牵头组织召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联席会议

时间:2021-05-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5月26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区监委、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局、团委、妇联等八个职能单位召开了2021年度岳塘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工作联席会议区人大代表蔡克修、政协委员吴琼应邀参会。

              

会议组织与会人员现场观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专题宣传片,传达学习了上级关于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相关文件精神。各单位就如何各负其责、加强联动,落实好制度要求、保护好未成年人展开了深入细致地研讨,并围绕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经过研讨,与会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配合与衔接机制,就建立强制报告联系人制度,畅通联系渠道等事项达成了共识各单位表示将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共享,织密保护网、筑牢防火墙,落实落细强制报告制度,切实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洋表示,检察机关将不断加强与各部门的密切配合,让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见成效,形成部门联动、衔接有序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大格局,合力为未成年人织起一张严密的社会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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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提出要求。

《意见》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