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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查询----为孩子编织一张安全防护网

时间:2022-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推动形成对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格局,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2022年4月28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岳塘区教育局、岳塘公安分局、岳塘区民政局、岳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岳塘区卫生健康局、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委会、湘潭市岳塘区妇女联合会签了《湘潭市岳塘区关于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工作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对查询范围、工作职责与分工、工作程序、查询结果运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下一步,各责任单位将全面梳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的人数,在岳塘区开展首次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入职查询,,通过源头预防来遏制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上升态势,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共同织牢护航孩子安全成长的防护网。

    

  《实施细则》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的全部从业人员,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驾驶员和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行业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行政机关招募的志愿者,应当参照适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应当查询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是指强奸,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强制猥亵、侮辱以及猥亵儿童,聚众淫乱以及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以及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以及引诱幼女卖淫等犯罪行为虐待被监管人,虐待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虐待部属等犯罪行为;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等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袭警,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猥亵,虐待家庭成员,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 

  入职查询结果运用:(一)经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 

  (二)对于涉嫌相关违法犯罪,但尚未被作出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应当暂缓录用,并及时向办案单位了解处理结果。 

  (三)对于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查询发现其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