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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时间:2021-1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被依法判决,收监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周某某在其居住的外省某县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但是,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却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与前罪类似的诈骗手段,在网络聊天平台上编造事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再次涉嫌诈骗犯罪。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撒销周某某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中的缓刑执行部分。判决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若在缓刑考验期内再行犯罪,必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