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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组织考试作弊团伙被提起公诉!

时间:2021-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汪某某、周某等六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罪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11日下午,湖南省202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只剩最后一门科目,在湘潭市第十二中学考点代替李某考试的林某某本以为即将“完美收工”,奈何没逃过监考老师的“火眼金睛”。监考老师在核对考生信息时,发现考生李某的身份证存在异常,与实际考试人员相貌相差较大,遂将该考生带离考场进行询问,一问之下,林某某的“枪手”身份现形。经公安机关侦查、岳塘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以汪某某为首的跨省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团伙浮出水面。 

  被告人汪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办了一家教育培训公司,与数名学员签订了学历提升包过协议,因与部分学员约定的期限即将届满,汪某某不想承担退费责任,便动了歪心思,决定请“枪手”代替学员参加考试。2021年4月上旬,被告人周某在微信兼职群看到汪某某发布的招募代考人员信息后,主动与汪某某取得联系,约定以500元/科的价格代考,并帮助汪某某招揽代考人员。经被告人周某沟通联系,林某某、程某某和李某某三人同意与周某一起从广东省到湖南省来代考。2021年4月10日、11日,周某等“枪手”在汪某某和罗某的组织安排下,在湘潭市及株洲市的多个考点代替他人参加湖南省202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检察官说法 

  在本案中,汪某某等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谋求各自的利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凭借一已之力“考”进法律的牢笼。在国家考试中作弊,不仅扰乱了考试秩序,而且触犯了国家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鉴于汪某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坦自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从轻提出量刑建议。 

  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即,检察官提醒各位考生:遵纪守法,诚信考试,沉着冷静,运筹帷幄。预祝各位考生旗开得胜,逢考必过!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