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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临检驾车冲撞,判刑!

时间:2021-1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害怕临检被行政处罚而驾车冲撞逃跑,20211222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袭警罪一案被依法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驾驶机动车冲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方式逃避检查,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发经过 

  2021721日晚,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五中队民警及辅警共21在湘潭市岳塘区107国道二往南处依法设卡开展酒驾查处行动,在现场摆放了警示标志、椎桶,停放了警车,执勤人员均着制服,装备齐全。722130分许,被告人无证驾驶车辆驶至该交警设卡点时,因害怕被查获处罚在现场交警执法人员口头加手势示意停车摇窗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受检时,被告人某试图掉头驾车逃离现场,在执法人员上前阻拦时,刘某驾车强行掉头向逃窜,过程中致使执法人员一人从车辆引擎盖上摔下、二人被车辆行驶带摔倒,造成三人身体不同程度伤。后经鉴定,一人成轻微伤。 

  202196日,被告人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对三名受伤人员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 

  当事人忏悔: 

  “我法律意识太淡薄了。当时看到有交警在临检,就想着我无证驾驶会被抓,想逃跑,掉头时看到有交警来拦我我也直接就驾车冲走了。真的是万幸执法人员受伤不重!今后我一定会遵纪守法的!”庭审时,刘某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检察官说法: 

  本仅是被行政处罚即可的“小事”,因一时冲动,衍变成了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档次的“恶性案件”,被告人刘某因此得到了深刻的教训。因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真诚悔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其量刑情节后,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法庭采纳。 

  相关法律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