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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打鸟 跌落法网——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潘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损害公益案获法院判决支持

时间:2022-09-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7,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潘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所有的诉讼请求,在判决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潘某赔偿野生鸟类生态价值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在湘潭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潘某系一名网约车司机,今年328日上午,出于“好玩”的心理,潘某驾驶面包车开至湘潭城市之光附近的沿江风光带,使用填充铅弹的自制气枪,非法狩猎停在沿线树上以及电线杆上的野生鸟类。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火速赶往现场,并锁定潘某所驾驶的嫌疑车辆,在潘某车内查获气枪一把,铅弹50粒,并从副驾驶处的垃圾桶中发现已被猎杀的鸟类10只。正下车寻找野鸟足迹的潘某,见状后立即翻墙弃车逃跑,随后于当天下午在朋友的劝导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湖南融城盛和林业科技中心鉴定,潘某猎杀的10只鸟类,其中1只为山斑鸠,9只为珠颈斑鸠,均属于野生鸟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生态价值为人民币300/只。 

  野生鸟类作为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非法猎杀野生鸟类不仅造成鸟类个体减少,也容易造成农林业害虫的增加,打破物种之间的和谐平衡。本案中,潘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猎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同时,对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潘某也最终因一时兴起持枪打鸟,重重跌落法网。